離婚的財產糾紛問題怎么處理

導讀:
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關于離婚的財產糾紛問題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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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財產糾紛問題怎么處理
處理離婚案財產糾紛時,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案例:
某甲(男)與某乙(女)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登記手續。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某公房的使用權及一臺彩電歸乙",其余若干財產歸甲,但對一臺冰箱未作約定(協議上沒有)。之后,甲拒將約定的財物交給乙,乙訴至法院,請求甲遷出公房,交還彩電,并分割冰箱。
問題一:對此案應如何受理,如何確定案由。
筆者認為,對此案只立案由為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一案中進行審理。理由如下:
一、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二、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
三、從《規定》中進行分析,在此規定中列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而無"夫妻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此為何因?難道判決離婚后就沒有未審或漏審漏判之財產需要分割?當然不是,所以很明顯,最高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仍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判決的嚴肅性。而登記離婚則不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問題二:在"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由中,法院能否判決甲限期遷出公房,返還彩電。
法院可以直接判決甲遷出房屋、返還彩電。理由如下:
一、不可否認,房屋遷讓、返還財產之訴乃泛指一般的民事訴訟,其范圍明顯大于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本案雙方當事人確是在離婚后為財產而發生的爭議,兩者相較,法院應當選擇與案件基本事實更為接近、具體的案由。況且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中列有"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而無"房屋遷讓"和"返還財產"。因此,應當先行選擇適用《規定》中已有的案由,在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再列其他案由為妥。
二、法院如判決甲遷出公房、返還彩電,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這一案由并不矛盾。因為乙之訴請中隱含了一個確認之訴,即要求法院先行對離婚協議中合法性的內容通過實體審查后明確其法律效力,確認爭議財物之權屬,然后通過判決甲限期遷出房屋、返還財物的方式,以實現自己在此協議中的權利。這如同借款糾紛,首先應確定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然后判決債務人償還借款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