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法院是怎么處理的

導讀: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那么父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法院是怎么處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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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2、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
二、根據子女年齡: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3、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父母雙方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三、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
1、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輪流撫養。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的影響: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