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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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關于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