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導讀: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關于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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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