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導讀:
而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只有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能考慮對小孩的撫養關系進行變更。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變更小孩的撫養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湯某的訴訟請求。湯某訴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法院將小孩判與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認為湯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撫養的情形,而是審理時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小孩由柳某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那么離婚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只有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能考慮對小孩的撫養關系進行變更。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變更小孩的撫養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湯某的訴訟請求。湯某訴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法院將小孩判與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認為湯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撫養的情形,而是審理時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小孩由柳某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關于離婚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
離婚糾紛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原則(有利原則)。而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只有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能考慮對小孩的撫養關系進行變更(不利原則)。
【案情】
2005年9月,原告湯某(男)與被告柳某(女)自愿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湯-小(化名)。2007年3月,被告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柳某離婚。2007年5月,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考慮到婚生男孩湯-小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柳某撫養。2008年4月22日,原告湯某以婚生男孩湯-小已滿2歲且自己比被告柳某有更為穩定的收入來源為由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湯-小的撫養關系。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湯某主張自己比被告柳某有更為豐厚的收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小孩的撫養問題在原、被告離婚糾紛時已確定和基于被告柳某對湯-小撫養的現狀,在原告湯某不能證實小孩由被告柳某撫養存在不利的情況下,若對這種撫養關系進行變更,于情于法都不適宜。因此,原告湯某提出變更湯-小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湯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離婚糾紛與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但審查側重點卻不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判由誰撫養孩子要遵循撫養有利原則,即由誰直接撫養孩子對其今后的成長、學習、生活更為有利。同時,法院既要從雙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狀況、家庭及親友環境、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各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又要兼顧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
湯某訴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法院將小孩判與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認為湯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撫養的情形,而是審理時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小孩由柳某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在變更撫養關系中,是否裁判變更小孩的撫養關系要遵循的是撫養不利原則,即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能考慮對撫養關系進行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