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及購買的股票、證券

導讀:
所以,你們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王女士和丈夫離婚,對于股權分割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一、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協商好股權價格,其丈夫對王女士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后,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王女士,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王女士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王女士所有。那么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及購買的股票、證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你們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王女士和丈夫離婚,對于股權分割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一、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協商好股權價格,其丈夫對王女士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后,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王女士,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王女士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王女士所有。關于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及購買的股票、證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我和丈夫結婚11年,因為感情破裂,現在正向法院申請離婚。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我們曾經購買過一些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應該如何分割這些財產呢?另外4年前,我丈夫還以個人名義在某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但我并不是這家公司的的股東,他愿意轉讓部分股份,請問我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嗎?
答:根據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五條規定: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你們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該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兩項規定的條件,您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問:她和丈夫打算離婚,其丈夫婚后因其所在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獲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權,該股權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
答:律師指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但是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股權不僅具有財產性質,還具有身份性質,股權分割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