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對公司財產進行分割

導讀:
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于限制轉讓的規定。那么離婚如何對公司財產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于限制轉讓的規定。關于離婚如何對公司財產進行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電子2006年2月10日發出公告稱,由于第五大股東劉滔與妻子習梅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劉滔將其持有的電子230058萬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68)無償轉讓給習梅。經過這樣的分割之后,劉滔與習梅并列電子第五大股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于限制轉讓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多種處理辦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征處理夫妻共同股權既要尊重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考慮到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判決讓不懂經營的夫或妻股東另一方直接獲得一半股權可能會破壞公司的經營穩定和長期發展因此視實際情況不同而采取多種形式的共同財產處理辦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為有限公司股權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占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
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下面對這三種情況分別作出分析。
1對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對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經過離婚分割往往會使雙方的持股比例相同。這是為什么呢?這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甲男與乙女婚后注冊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無論甲男的80還是乙女的20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而離婚時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問題后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誰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共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關系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像電訊的創始人邰淳和前妻蘆女士離婚之后對電訊的處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后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反目為仇不愿意共同經營可以采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雙方都不愿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財產。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處理時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p>
依據上述規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購買順序上其他股東優先于該股東的配偶這是毫無疑問的。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中股東一方也應當優先于其他股東。比如甲男與丙丁三人投資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權結構分別是甲40乙30丙30現甲男與乙女決定離婚對這40的夫妻共同股權雙方決定各分一半因為乙女過去不是股東對這20股權不能直接分配給乙女經評估和協商一致這20的股權價值為40萬如果甲男愿意購買則甲男給乙女40萬補償。如果甲男無購買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則由丙或丁購買并支付乙女40萬。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購買則乙女取得該公司股東身份占股20。
3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股權分割
這種情況下由于夫妻本來都是股東既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并予以折價補償。
三夫妻協商一致將共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此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對該股權的劃轉除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以外應當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無需考慮此問題。)其次未成年人當股東是否合法。公司法沒有對股東的行為能力作明確要求不過筆者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當股東并不違法。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既然可以繼承應該也可以贈予。對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繼承人”并未規定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讓股份。另外實踐中已有眾多的未成年人股東存在并獲得了認可像沸沸揚揚的銀行“娃娃股東”事件法院首次判決娃娃股東持股合法市工商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見明確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笨磥砦闯赡耆斯蓶|的合法地位從法律上已經得到了確認。
因此夫妻協商一致將股權轉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應該認為是合法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