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丈夫以公司有很多銀行借款,為保護我和孩子的利益離婚了。離婚協議中并沒有分割所有財產,他有公司A投資了B、C、D 、E四個項目公司,協議中寫明A公司的股份歸他。協議中提及A公司投入B公司的30%股份給我。投入C 、D 、E的沒有提及。像這樣的話CDE三個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要回來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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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婚后成立公司,公司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及股份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沒有 婚前財產協議 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 共同財產,具體如下: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共同財產,5、法律分析:夫妻一人經營公司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他是已經屬于婚后所取得的一些財產方面的利益了,但是公司內部的一個股權的話,它并不說明任何一方都能夠享有,這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權益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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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系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姻法公司股份屬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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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果沒有第三人愿意受讓部分股權的,則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獲得補償的請求,這是因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退出將直接影響公司存續的合法性,還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只能轉讓出資,而不得抽回出資。因為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抽回投資。但若直接分割經營公司一方在企業中所占的股權,又受到公司法關于轉讓股權諸多條件的制約。所以相關法律規范的制約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財產時處于兩難境地。那么離婚時公司財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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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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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侵占公司財產罪量刑標準(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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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那么民法典中撫養權官司能否提及財產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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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員工利用自己是財務人員的便利,將公司財產非法占為己有,金額超過三萬元,數額較大,拒絕退還,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職務侵占,公司可以收集證據材料,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該員工的刑事責任,要求員工退賠,因此,對于員工侵占公司財產的情況,如公司有掌握相關證據,即便公安機關不受理公司的報案請求,公司也可以考慮以員工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從而迫使員工主動退款,規定,公司經營困難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支付給員工的是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財務主張金額有誤、金額過高,并在溝通過程中做好記錄、錄音等,讓員工主動退還公司資金,并讓其簽署相關文件,通過和解方式快速解決問題。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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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糾紛中,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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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于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那么股份公司財產保全涉及個人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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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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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公司財產清償債務的支付順序是由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稅款在其中具有優先地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將詳細解析公司財產清償債務的相關規定,并探討為什么稅款在支付順序中處于優先地位,稅款的優先支付有利于維護國家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維護金融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很多投資者,尤其是股東和債權人,都希望了解公司財產清償債務的支付順序,3、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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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低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侵占數額達到100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如果給公司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或者犯罪嫌疑人無法全部歸還非法侵占的財產,也很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私吞公款1000萬怎么判貪污100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侵占公私財物罪立案標準:侵占數額5000元至2萬以上,屬于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應當立案追訴,侵吞財產量刑標準1、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量刑標準如下:(1)差指犯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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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民法典中如何確定離婚方在公司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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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非常暖心~收到來自內蒙古的王女士贈送的錦旗!幫助當事人和解離婚、獲得孩子撫養權、公司股份以及相關財產。人生轉變時刻,我們用法律的態度與溫度陪伴當事人跨越坎坷,新年即將到來,人生也將翻開新的一頁。
離婚時,對老公財產一無所知,該怎么辦?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