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怎么進行財產分割

導讀:
涉外婚姻離婚怎么進行財產分割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的,從中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離婚登記并頒發離婚證時,雙方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若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可以依據民法典提起相關訴訟。
涉外婚姻離婚怎么進行財產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
1、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
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離婚行為發生在中國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離婚行為,按照民法典規定存在兩種形式。
第一種方式是自愿離婚。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的,從中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離婚登記并頒發離婚證時,雙方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若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可以依據民法典提起相關訴訟。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在中國起訴離婚的,經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婚姻關系終止的。則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雙方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終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提起相關訴訟。
在中國境內辦理本身即適用了中國法律,則再行依據中國法律提起相關財產分割訴訟順利成章,自然難以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其訴訟時效也應當從發現財產之時開始起算。
3、離婚登記行為發生在境外的訴訟時效起算
各國婚姻制度盡管存在著很多差異,但是離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記和判決兩種形式。我國對于在國外做出的離婚登記和離婚判決采取了寬泛的承認制度,原則上認可當事人可以在境外進行離婚,但是若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效力,則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續。
婚姻關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種人身關系,離婚的結果是解除雙方存在的夫妻關系,使得雙方的婚姻狀態歸為可以以結婚的狀態,從而為一方重新登記結婚掃除法律障礙。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記制度,締結婚姻必須進行登記。關于在境外進行離婚登記的效力,我國在《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當中有關再婚涉及的境外離婚登記的規定,是我國對待境外離婚登記的效力法律依據。該規定就兩種主體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一種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第二種是針對的對象離婚的外國人的,規定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幾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