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費怎么收

導讀:
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彩禮夫妻查看共同財產婚內財產協議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離婚財產糾紛法院怎么收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夫妻雙方在解決離婚時財產分割時后首先要進行的是雙方商議如果商議結果雙方都同意就按照結果來執行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結果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相關法規來強制性執行不是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彩禮夫妻查看共同財產婚內財產協議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一、離婚財產糾紛法院怎么收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夫妻雙方在解決離婚時財產分割時后首先要進行的是雙方商議如果商議結果雙方都同意就按照結果來執行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結果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相關法規來強制性執行不是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狀的寫法:
1、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2、訴訟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理由等具體內容;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起訴狀應當寫明:標題為“起訴狀”,開頭寫明原被告身份信息,然后寫訴訟請求,即請求法院依離婚協議的約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等等。陳述事實與理由,被告違反離婚協議約定,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作出判決。最后書名簽署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