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導讀:
幾年之后雙方出現了離婚,那么肯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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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產離婚
情形一:婚前男方家長買房結果:離婚后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前男方家長為這對準新人購置了婚房,然而短短一年后,兩人的婚姻就走到了盡頭。
兩人鬧離婚。由于沒有孩子,不存在撫養權問題,所以爭議主要集中在財產分割上。張-寶認為,他跟小雨既沒有存款,也沒一起買房,基本不存在財產問題,只要把個人用品分一分就行。可小雨卻說,她要半套房子。張-寶極不滿,在他看來,房子是他父親買的,跟小雨一點關系也沒有,小雨沒出一分錢,根本不該提這個要求。小雨卻認為,既然當初公婆買房就是給他倆結婚用的,那這套房子理所當然應當視為他倆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離婚,她有權分得一半產權。
兩人互不相讓,鬧到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寶的父母在張-寶結婚前出資買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張-寶名下,屬于對張-寶的贈與,二老并沒有表示該房小雨也有份,所以房子屬于張-寶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張-寶一人所有,小雨無權要求分割。
情形二:婚后公婆資助購房結果:兒媳分走一半房產
劉-鵬和徐-麗(均為化名)結婚時沒買房,一直跟隨家長住。2006年7月,劉-鵬和徐-麗看中南京一處商品房,房子戶型好,交通也方便,但價格相當不便宜。劉-鵬的父母拿出全部積蓄30萬元,幫他們付了首付。很快,新房買下了,登記在劉-鵬和徐-麗名下,由兩人共同歸還貸款。搬進新房,生活品質提高了,劉-鵬和徐-麗的婚姻卻亮起了紅燈。
2009年底,徐-麗以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平分房產。劉-鵬不同意,他認為首付款是他父母付的,購房貸款大部分是他還的,如果分一半給徐-麗對他家太不公平。
劉-鵬的父母后悔不已,為了幫兒子買房,他們拿出了畢生積蓄,原以為對兒子有了交代,誰知僅過了三年,就要面臨“人財兩空”的尷尬。就在小兩口鬧得不可開交時,劉-鵬的父母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兒子兒媳歸還30萬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張由劉-鵬出具的借條。劉-鵬完全支持父母的訴求,稱30萬確實是借款,并表示會盡力還錢。徐-麗卻表示,當初公婆是自愿出錢給他們買房,根本沒提借與還,劉-鵬打借條的事她完全不知情,她懷疑借條是近期才補的,不同意還錢。
雙方抵觸情緒非常大,法官首先組織了調解。調解過程中,劉-鵬的父母說出了真心話:“本來也沒指望他們還這錢,但是我們為啥要出錢?還不是希望他們好好過日子!現在她不想過了,要離婚,還要分走一半房產,哪有這樣的道理?我們多虧啊!”雙方堅決不讓步,調解未果。
法院于是判決。法官認為,借條上僅有劉-鵬一人的簽名,既沒有注明借款事由,也沒有徐-麗簽字確認,不足以認定30萬元是兩位老人對小兩口的借款。兩位老人在兒子結婚后為小兩口購房出資,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法院駁回了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劉-鵬和徐-麗的離婚訴訟隨后也判決結案,房子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徐-麗獲得房產的一半產權。
情形三:父母出首付小兩口婚后還貸結果:已還貸款按增值比例兩人平分
熊-暉和劉-巖(均為化名)是大學同學,兩人在學校相識相戀。2007年,熊-暉父母出50萬首付在南京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記在熊-暉名下。隨后,熊-暉和劉-巖領證結婚,商品房經過裝修成了他們的新房。入住之后,還有50萬的按揭貸款需要歸還,這自然而然成了小兩口的責任。每個月基本上都是用熊-暉的工資償還貸款,用劉-巖的工資維持生活。轉眼三年過去了,貸款還了將近一半,熊-暉和劉-巖的感情卻所剩無幾。
如今,兩人離婚已成定局,正在協商財產分割。他們找中介打聽過了,房子現在至少價值160萬。劉-巖要求分得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熊-暉不愿意,他認為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首付由他父母支付,婚后房貸基本由他償還,劉-巖無權要求分房。
劉-巖為此尋求律師幫忙。律師聽完她的敘述后表示,她完全有權主張一部分房屋價值。“這房子確實是你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你婚后參與了還貸,他應當將你承擔的債務部分歸還給你。你的工資雖然沒用來還貸,但用來維持生活了,你倆工資怎么用,不影響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律師同時表示,現在房屋增值了,根據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劉-巖還可主張還貸金額的增值部分。
根據律師的計算,劉-巖至少可以分到20萬——房屋購入價為100萬,現在已升值到160萬,劉-巖與熊-暉婚后共同還貸25萬,按增值比例計算,這25萬已經升值到40萬,其中一半屬于劉-巖。目前,劉-巖已委托這位律師將熊-暉訴至法院,她對官司很有信心。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條司法解釋既遵循了善良風俗,又保護了出資方的合法權益,為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的性質確立了合理的認定規則。
第一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前父母出資購房”,張-寶的父母給張-寶買婚房時,沒有明確表示小雨也有份,所以只能視為對張-寶一人的贈與,幾年后張-寶跟小雨鬧離婚,小雨只能“望房興嘆”。
第二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劉-鵬和徐-麗婚后買房,劉-鵬的父母資助了30萬,幾年后劉-鵬、徐-麗婚變,二老說30萬是借款,然而證據不充分,徐-麗也不認可,只能認定為“贈與”。再者,二老贈與時沒有明確說只給兒子,故而兒媳也有份。
第三起案件是“父母付首付,小兩口還貸款”,這是時下許多年輕人結婚購房的流行做法。父母出首付,視為“贈與”,首付部分歸誰,遵循這樣的認定規則:婚前贈與的視為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婚后贈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小兩口共同還貸部分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時需考慮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