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給婚后子女買房離婚后怎么辦_父母在子女結婚后出資購房離婚時怎么算

導讀: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的分割:1、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如無相反約定,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各自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資額按份共有,離婚時若雙方不能協商的,共有的房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房產予以分割,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問,A與B經戀愛后于2008年登記。剛結婚時A、B同A的父母一起居住。后來由于生活習慣等原因四人之間多次出現不便及矛盾。經協商四人一致同意,由A的父母出資在同一小區內另行購買了一處房產給A與B兩人居住但該房產的房產證上只登記了A的名字。同時四人還去公證處就房屋出資及產權歸A一人所有的事宜進行了公證。今年5月A與B因性格不合在財產處理上就上述房屋的分割發生了糾紛A認為該房屋應歸其一個人所有B則認為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兩人爭執不下遂向咨詢B是否可分得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在子女結婚后出資購房的房屋產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依法予以分割。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本案中房產證上登記的是A一個人的名字且A的父母在出資購房時還去公證處做了公證這些足以證明A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是對A的個人贈與不作為A、B婚后的共同財產。所以B在與A離婚時無權要求就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的分割:
1、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如無相反約定,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各自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資額按份共有,離婚時若雙方不能協商的,共有的房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房產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出資給婚后子女買房離婚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確認房屋歸屬,沒有約定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