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

導讀: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關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關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的解答”)對該解釋作出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解答:“我們認為,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由此可見,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后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不需要特別的證據),認定借貸為例外(由主張是借貸關系的一方舉證,且證據的形成應當是在離婚訴訟前而非離婚訴訟中);以認定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為例外(需要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確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