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子女享受產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導讀:
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同意與劉某離婚,但要求對產權登記為劉某某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加之劉某某是未成年人.對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權,即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顯然只有劉某與王某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權,因此劉某某只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那么律師答疑:子女享受產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同意與劉某離婚,但要求對產權登記為劉某某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加之劉某某是未成年人.對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權,即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顯然只有劉某與王某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權,因此劉某某只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關于律師答疑:子女享受產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群眾疑惑】
劉某與王某于1996年10月登記結婚,1998年元月4日生育了一子劉某某。2002年5月,劉某與王某在老家建了一棟二層樓房屋,在產權登記時,劉某與王某一致同意將房屋產權人登記為他們的兒子劉某某。2008年5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同意與劉某離婚,但要求對產權登記為劉某某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案中,對產權登記為劉某某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由于產權登記為劉某某的房屋事實上為劉某與王某所建,而劉某某在建房時還是未成年人,因而該房屋應認定為劉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王某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產權人登記為劉某某,可視為劉某與王某將所建房屋贈與劉某某.故該房屋不能認定為劉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認定為劉某某的個人財產。請問以上意見哪種正確?
【律師解答】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顯然贈與以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而來信中提到的情況因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故不宜認定為贈與關系。加之劉某某是未成年人.對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權,即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顯然只有劉某與王某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權,因此劉某某只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劉某與王某才是實際的所有權人,故在本案中該房屋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我們認為,你院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本刊研究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