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合法嗎 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導讀:
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男女婚后是否在一方婚前的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這是雙方在自愿行為,法律并不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整,一切都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為主。那么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男女婚后是否在一方婚前的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這是雙方在自愿行為,法律并不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整,一切都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為主。關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男女在結婚之前會選擇先購買房產,然后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這樣做能夠避免日后就該房產產生糾紛。而有的情況下,當事男女卻又在婚后選擇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那么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合法嗎?關于婚后加名字的內容,大律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字合法嗎1、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個人的名字,屬于贈與行為,也是個人行為,法律并不干涉。
2、如果是有按揭貸款,在沒有償還完前,就拿不到房產證,也就不存在變更產權的問題了。
3、結婚后是可以在產權證上增加另一方名字的,且按照現行規定,夫妻間加名是不收稅費的。
二、房產證加名字的方法有哪些1、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
2、共有產權是指房產證上仍為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在共有人一欄有共有人的名字,產房屋的產權屬共同產權,可以在公證處公證各自所占份額。
3、不需要辦理兩個證件,如果需要其房產為兩個人共同擁有的話,可以在辦理房產證時,申請產權共有,就是在房產證的共有人一欄申請填寫共有人的姓名。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
三、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流程第一: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后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男女婚后是否在一方婚前的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這是雙方在自愿行為,法律并不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整,一切都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為主。大律小編同時還為大家帶來了加名字的具體流程以及方法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