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從《婚姻法》角度,這一問題屬于婚前財產、婚后贈與的行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房產婚內加上對方名字,且變更登記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婚后加名的一方有權分割該房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婚姻法》角度,這一問題屬于婚前財產、婚后贈與的行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房產婚內加上對方名字,且變更登記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婚后加名的一方有權分割該房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從《婚姻法》角度,這一問題屬于婚前財產、婚后贈與的行為,在房產變更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婚前房產婚內加上對方名字,且變更登記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婚后加名的一方有權分割該房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婚前夫妻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