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在分割時,法院會根據房產的來源,結婚時間的長短、雙方對房屋所做的貢獻等判斷每個人分割到多少,不是一律按照平分標準去分割。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婚前房產是個人的財產,但是《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就是房產權的變更,成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是可以進行分割,但不一定能平分為一人一半。在分割時,法院會根據房產的來源,結婚時間的長短、雙方對房屋所做的貢獻等判斷每個人分割到多少,不是一律按照平分標準去分割。
婚后加名的房產,離婚時究竟怎么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實踐中,婚后加名的房屋產權,既有登記為共同共有,也有登記為按份共有。
婚后加名、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實踐中存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產權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 共有人應均分不動產,即所謂的“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產權登記內容可作為雙方財產分割依據,但產權加名后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的,并不代表離婚分割就必須一人一半,個案情況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而論,應從房產的來源、對房產的貢獻、房產使用情況、婚姻持續時間、是否生育子女、離婚原因等各方面綜合考慮,酌情認定各方占有份額。若完全按照產權登記內容進行分割,可能對原產權人(即贈與方)顯失公平。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無論被加名方對房屋是否有貢獻,被加名方均可分得一定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婚后加名、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房產,房屋產權亦多歸屬于原產權人(即贈與方),由其向被加名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對于產權份額分割比例,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既可直接“一人一半”,也可綜合考量“房產的來源、對房產的貢獻、房產使用情況、婚姻持續時間、是否生育子女、離婚原因”等因素,被加名方可分得的份額從20%到50%不等。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只要沒有事先出具特殊書面約定,即使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