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那么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小王和妻子小吳經朋友介紹相識,第一次見面兩人就互生好感,之后兩人在不到1年的時間里從朋友發展為情侶再到夫妻。
婚前,小王用自己的個人存款和父母出資購得一處房產,但是并沒有領取房產證,后與小吳結婚,婚后取得了該處房產的房產證。夫妻生活難免磕磕碰碰,夫妻二人長久不溝通造成感情淡了,離婚后,小吳主張該房產是在二人婚后取得的房產證,因此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種說法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言俗語
婚前購的房婚后取得房產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對認定共同財產作出了規定,關鍵看購買房屋的資金是不是夫妻共同擁有的。若房子是一方在婚前以個人名義及個人財產買的,那么該處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歸屬確認方式為: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歸一方個人所有。
婚姻案件中通常根據房屋購買時間、房款來源做綜合考慮、盡管房屋產權證是婚后取得的,但是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應屬于出資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婚前一方出資,以自己的名義的名義購房,另一方未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訂立購房合同、支付定金、支付房款,另一方沒有出資,產權均未在房產證登記,即使雙方在該房屋中生活,該房屋仍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