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8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榍柏敭a是指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前財產婚后8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婚后8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財產結婚八年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結婚登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7、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0、夫妻財產的歸屬跟結婚時間的長短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的長短有什么變化,同樣的道理,就算雙方婚姻關系持續的時間特別的短,例如只有一年,這一年內雙方或一方的收入也是共同財產。
三、婚前財產結婚后幾年成為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結婚后幾年成為共同財產
首先我們須知婚前財產是不會成為共同財產的。
婚前財產是指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榍柏敭a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四、結婚八年離婚財產如何分
結婚八年離婚財產的分法: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非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