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多少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婚后我們口頭約定由謝X負責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和開銷我隨后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賬到謝X賬戶名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018婚前財產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不屬于.1、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屬于購買人個人財產。
2018婚前財產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于.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屬于購買人個人財產。婚后如果不經過購買人同意更改房產權為夫妻共同所有非購房人沒有房產權。
2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確定婚姻存續期間房產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婚后房產證更改為兩個人的姓名房產權就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3、新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婚后財產永遠是共同財產。
4、你們可以做一份財產約定約定該房屋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該約定是依法生效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管雙方在一起生活多久隨著時間的變長也是不可以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個人財產是不參與離婚分割的離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財產可以隨意進行分配。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屬于婚后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屬于婚后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件簡介,
我和謝X2011年春節經親戚介紹認識隨后建立戀愛關系2012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我們口頭約定由謝X負責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和開銷我隨后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賬到謝X賬戶名下。可能是因為婚前了解少婚后我們一直爭吵不斷。2015年5月我以雙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請求與謝X離婚并要求她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謝X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消耗完畢請求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雖未對10萬元存款的性質作出明確約定但劉先生是在與謝X作出“由謝X負責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和開銷”的口頭約定后將存款轉到謝X名下。該行為實際上是對口頭約定的補充即劉先生的轉賬行為表現出來的意思是,將10萬元存款當作家庭財產由謝X負責管理和開銷。
劉先生主張10萬元存款系讓謝X幫其保管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此外從生活常識上看他在將存款轉移到謝X賬戶下時并未明確限制謝X對該存款的處分權利而考慮到雙方的夫妻關系且作出由謝X管理家庭全部財物的口頭約定則劉先生在實施該行為時就應當預見到謝X可能將上述存款當做家庭財產進行處分。因此劉先生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既沒有證據證明又不符合生活常識不能成立。
另據法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因此劉先生要求謝X返還10萬存款的要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婚后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前財產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歸婚后共同所有或者是有其他事由的,一般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