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關于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關于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情況如下所述:
如果購房合同時間及發票時間都是拿結婚證之前,而房產證又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那就這房子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就算是雙方都出了錢,也只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而已。最好的做法是婚后寫上雙方的名字,則對雙方都有保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張某在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張某和汪某結婚后,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并不是婚后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也不能因為該房產不能因為汪某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套房產不是張某與汪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而屬于于張某的婚前財產,屬張某所有。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