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回?

導讀:
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戀愛期間,為了加深了解、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男女雙方經常會發生轉賬、發紅包等經濟往來。戀愛時的轉賬是“你儂我儂”、“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現,而分手后,便成了“劃清界限”、“秋后算賬”“欠債還錢”。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01
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通過網上交友平臺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原告比被告年長幾歲,二人戀愛期間,被告通過各種方式以各種理由向原告“要錢”并承諾償還,總金額近六萬元。二人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返還,原告無奈,最終訴至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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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原被告之間的轉賬雖發生在二人戀愛期間,但微信聊天記錄及電話錄音中被告均承認轉賬系借款,并認可借款本金數額,故原、被告之間形成實際的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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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從法律角度來看,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訴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會導致判決結果的差異。
1、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實際交付。故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款項的案件中,除了轉賬憑證,還應舉證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電話錄音可認定案涉款項系“借款”,二人之間的轉賬行為成立民間借貸關系。
2、贈與
(1)一般贈與
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如購買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等,應視為一般贈與,一方將財物交付,則不能要求返還。
(2)附義務的贈與
對于較大金額的財務給付,如購車款、購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系以最終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如雙方戀愛關系結束,該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則可要求返還。“大額”應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3、不當得利
在戀愛關系建立期間,雙方之間的轉賬往往金額有大有小,數量多且性質復雜,當無法認定轉賬行為系贈與還是民間借貸的情況下,因雙方戀愛關系的解除,往往將一方在戀愛關系中獲得的財物認定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即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4、婚約財產
在我國傳統婚俗習慣中,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確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過給付女方財物表達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通俗來說,即“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婚姻詐騙
一方隱瞞甚至虛構事實,假借戀愛名義,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當騙取的錢財達到法定數額,大概率會被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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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戀愛雖甜蜜,轉賬需謹慎!一方面,戀愛期間,物質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為重要。雙方雖沉浸在幸福之中,但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時,都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誠相待,亦要保持相對財產獨立,并留好大額資金往來的證據,在合理范圍內,在考慮自己經濟能力的基礎上,通過合適的方式對對方表達愛意。另一方面,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借戀愛名義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僅有違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有違做人底線,甚至有可能會觸碰法律紅線,因一時貪欲使自身墜入無底深淵。愛情固然有萬般美好,但世事無常,切勿“因愛生恨”、“因恨生債”,陷入“愛情陷阱”,最終“人財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