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

導讀:
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對方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戶籍屬限購范圍,因此兩人商議后決定由李先生出資,以小文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幾次向小文轉賬,并通過小文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庭審中李先生表示,兩人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因談婚論嫁進而由他出資買房,該房屋并非贈與。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李先生要求小文返還57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款115萬元的訴請則不予支持。那么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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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
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對方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
【案情回放】
28歲的小文是一家企業上海分公司的出納。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公司老總李先生。雖然年齡相差20多歲,但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2012年12月,李先生和小文一起到某樓盤售樓處,購買了一套總價575萬元的房屋。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戶籍屬限購范圍,因此兩人商議后決定由李先生出資,以小文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幾次向小文轉賬,并通過小文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
然而,這段戀情維持不到一年便告終結。去年6月,兩人終止戀愛關系。婚姻沒法結成,李先生支付的巨額購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將小文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575萬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115萬元。
庭審中李先生表示,兩人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因談婚論嫁進而由他出資買房,該房屋并非贈與。小文則辯稱,李先生的出資行為并非以結婚為目的,而是贈與行為。如今贈與已經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李先生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的出資行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李先生要求小文返還57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款115萬元的訴請則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問:如何認定李先生的出資行為?
答:出資為他人購房,若不存在相應條件或目的,不符合公眾的一般認知。本案中,即使李先生購買涉案房屋之時,出資數額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圍內,但考慮到他和小文當時的交往情形,該出資行為顯然不能僅僅視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結合實際案情,該出資行為以談婚論嫁為目的,更符合社會常理。
問:小文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款?
答: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李先生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李先生僅有出資行為,而涉案房屋的購房人是小文。因而,該房屋即便升值,也與李先生無關,因此小文無需返還房屋升值款1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