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10天人不見 法院判女方退彩禮錢

導讀:
雙方認識10天后閃婚,女方收了男方4 萬多元彩禮錢。婚禮后10天,女方去鄭州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禮錢。2010年2 月23日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月28日,林勇為張燕買首飾,花了6800元。云陽縣法院認為,首飾錢是贈送的,不予退還,判決張燕父母返還5.5 萬元給林勇。張燕父母上訴,稱舉辦結婚儀式當天,張燕家回送了林勇家2 萬元。市二中院審理查明,婚禮當天,張燕家實際收到彩禮金額為3.5 萬元,加之雙方見面時的1 萬元彩禮,共計收取彩禮為4.5 萬元。日前,市二中院判決張燕父母返還林勇3 萬元彩禮錢。那么婚后10天人不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認識10天后閃婚,女方收了男方4 萬多元彩禮錢。婚禮后10天,女方去鄭州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禮錢。2010年2 月23日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月28日,林勇為張燕買首飾,花了6800元。云陽縣法院認為,首飾錢是贈送的,不予退還,判決張燕父母返還5.5 萬元給林勇。張燕父母上訴,稱舉辦結婚儀式當天,張燕家回送了林勇家2 萬元。市二中院審理查明,婚禮當天,張燕家實際收到彩禮金額為3.5 萬元,加之雙方見面時的1 萬元彩禮,共計收取彩禮為4.5 萬元。日前,市二中院判決張燕父母返還林勇3 萬元彩禮錢。關于婚后10天人不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認識10天后閃婚,女方收了男方4 萬多元彩禮錢。婚禮后10天,女方去鄭州打工,下落不明,男方打官司要回了彩禮錢。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市二中院了解到,男方勝訴,要回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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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張燕(化名)和林勇(化名)都是云陽縣人。2010年2 月23日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按當地風俗,林勇經媒人之手,給張燕1 萬元。同月28日,林勇為張燕買首飾,花了6800元。10天后,兩人舉行婚禮。舉辦酒席當天,林勇家又給了女方5.5 萬元。
婚禮10天后,兩人一起赴河南鄭州打工。哪知到了鄭州后,張燕就人間蒸發了,至今下落不明。兩人至今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林勇回到老家起訴,要回彩禮。云陽縣法院認為,首飾錢是贈送的,不予退還,判決張燕父母返還5.5 萬元給林勇。張燕父母上訴,稱舉辦結婚儀式當天,張燕家回送了林勇家2 萬元。市二中院審理查明,婚禮當天,張燕家實際收到彩禮金額為3.5 萬元,加之雙方見面時的1 萬元彩禮,共計收取彩禮為4.5 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兩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彩禮可酌情返還。日前,市二中院判決張燕父母返還林勇3 萬元彩禮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