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閃離 女方被判返還男方彩禮

導讀:
“小夫妻”共同生活未滿月分手,因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遭拒絕而訴至法院。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小姐應返還原告朱先生禮金1.7萬元。在庭審中,朱先生認為,由于王小姐假借婚約向自己索取大量財物,造成自己家庭經濟困難,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小姐返還所收財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先生與王小姐雖以結婚為目的,朱先生按習俗給付了王小姐彩禮,但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朱先生要求王小姐返還所收彩禮的訴求可予支持。然而,朱先生與王小姐未能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法院對返還禮金數額予以酌定。那么夫妻結婚閃離 女方被判返還男方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夫妻”共同生活未滿月分手,因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遭拒絕而訴至法院。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小姐應返還原告朱先生禮金1.7萬元。在庭審中,朱先生認為,由于王小姐假借婚約向自己索取大量財物,造成自己家庭經濟困難,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小姐返還所收財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先生與王小姐雖以結婚為目的,朱先生按習俗給付了王小姐彩禮,但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朱先生要求王小姐返還所收彩禮的訴求可予支持。然而,朱先生與王小姐未能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法院對返還禮金數額予以酌定。關于夫妻結婚閃離 女方被判返還男方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夫妻”共同生活未滿月分手,因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遭拒絕而訴至法院。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小姐應返還原告朱先生禮金1.7萬元。
朱先生與王小姐經人介紹后相識,于2006年1月按習俗舉行訂婚儀式時,王小姐收受朱先生禮金8000元、羊毛毯兩條。同年12月,朱先生與王小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時,王小姐又收受朱先生禮金1.58萬元。然而,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滿一月,兩人鬧矛盾后,王小姐即與朱先生分居至今。故朱先生于2007年7月10日訴至法院,要求朱小姐返還上述財物。
在庭審中,朱先生認為,由于王小姐假借婚約向自己索取大量財物,造成自己家庭經濟困難,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小姐返還所收財物。
王小姐針對朱先生的訴求則辯解,對朱先生訴稱的由媒人介紹雙方訂婚及舉行婚禮儀式的事實無異議外,其余之訴與事實不符。自己未收受朱先生禮金等財物,請求依法駁回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中,基于雙方對收受彩禮這一基本事實爭議較大,為此法院調查了雙方介紹人之一方女士。據方證實,女方通過介紹人向男方收受訂婚禮金8000元、羊毛毯兩條及結婚禮金1.58萬元均屬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先生與王小姐雖以結婚為目的,朱先生按習俗給付了王小姐彩禮,但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朱先生要求王小姐返還所收彩禮的訴求可予支持。然而,朱先生與王小姐未能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法院對返還禮金數額予以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