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閃婚閃離彩禮是否應返還?

導讀:
楊某于是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楊某認為兩人都打了結婚證,還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楊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由于劉某存在性能力缺陷,一直未發生性關系,二人之間只有夫妻之名,并無夫妻之實,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也應當返還。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一起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三個月,夫妻關系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于有無性關系,并不影響認定共同生活,彩禮無須返還。綜上所述,楊某和劉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彩禮仍須返還。那么夫妻閃婚閃離彩禮是否應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某于是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楊某認為兩人都打了結婚證,還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楊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由于劉某存在性能力缺陷,一直未發生性關系,二人之間只有夫妻之名,并無夫妻之實,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也應當返還。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一起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三個月,夫妻關系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于有無性關系,并不影響認定共同生活,彩禮無須返還。綜上所述,楊某和劉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彩禮仍須返還。關于夫妻閃婚閃離彩禮是否應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閃婚閃離彩禮是否應返還?
【案情】
楊某(女)和劉某(男)經家人安排見面相識并談婚,兩天后二人閃電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楹蠖送鐾獯蚬?,生活在一起近三個月。一起生活期間,由于劉某患有男科疾病(陽痿),二人未發生性關系,劉某多次到醫院治療,但沒有效果,二人為此事發生爭吵,且越吵越裂。楊某于是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楊某認為兩人都打了結婚證,還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楊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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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劉二人閃電結婚又閃電離婚,彩禮返還是否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關于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法院應支持彩禮返還的規定。對此,本案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由于劉某存在性能力缺陷,一直未發生性關系,二人之間只有夫妻之名,并無夫妻之實,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也應當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一起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三個月,夫妻關系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于有無性關系,并不影響認定共同生活,彩禮無須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雖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但考慮到其婚前相識時間短暫,婚后又未加深了解,一起生活期間存在無法性生活困難,導致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認定的認定楊某和劉某有共同生活,訴求返還彩禮,應予以支持。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彩禮應當返還,并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彩禮返還能否適用第二種情形關鍵在于對共同生活的認定。而關于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應以什么為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首先,上述規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應該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要求夫妻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較為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等。[page]
其次。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眾認可其為夫妻;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
最后,從本案來看,楊某和劉某兩人相識兩日就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三個月,時間較短,雙方難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難,導致夫妻雙方產生糾紛訴訟離婚,不能認定為有共同生活。
綜上所述,楊某和劉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彩禮仍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