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是否合理

導讀:
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是否合理彩禮的本質就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禮是不用返還的除非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才會要求返還彩禮。
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是否合理彩禮的本質就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禮是不用返還的除非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才會要求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不合理。關于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是否合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是否合理
彩禮的本質就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禮是不用返還的除非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才會要求返還彩禮。因此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不合理。
一離婚要返還彩禮嗎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一般情況下離婚是不用返還彩禮的除非雙方辦理了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需要返還彩禮。
二關于彩禮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三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是怎樣的
訴訟中關于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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