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需要女方返還彩禮

導讀:
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fā)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榧s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那么離婚是否需要女方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fā)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榧s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關于離婚是否需要女方返還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是否需要女方返還彩禮
關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的相關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區(qū)分以下情形予以考慮: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shù)乜紤]女方因舉行婚宴所花的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2、對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結婚登記前后均同居生活的,應重視對婦女身心權益的保護,畢竟人身權價值的保護應遠遠超過對財產價值的保護。法院在審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同居期間是否懷孕等情況作為婚約財產返還比例的主要參考因素,其返還的比例應有明顯的降低,考慮返還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禮數(shù)額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如此才能凸顯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統(tǒng)一,與當代國情、民眾的認知水平相統(tǒng)一。
(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
雖然法律對此無明文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法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素,其作為考慮返還比例具有較強的實用性,也符合民眾的心里期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毆打、另尋伴侶等有害另一方的行為)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間。
2、男女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評判,返還比例不應低于50%,如還存在其他情況,返還比可酌情繼續(xù)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處理結果也能夠得到廣泛的認可。
3、若因意外事件導致任意一方失去結婚條件,則可以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約,均可按50%的返還比例予以返還。
(三)婚約財產數(shù)額的大小
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要考慮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根據(jù)給付彩禮數(shù)額的上下限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彩禮數(shù)額越大,返還的比例越高,這樣方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統(tǒng)一,維護裁判文書的權威性。
二、彩禮的法律效力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guī)定,且都規(guī)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xiàn)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fā)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另外,根據(jù)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shù)量也不同,因此,并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shù)字規(guī)定。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理論上關于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shù)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guī)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xù)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xù)占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依不當?shù)美颠€對方。
三、離婚彩禮返還比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guī)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jù)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督忉?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