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導讀:
我國古代結婚程序中有“六禮”之說。這“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現在所說的“彩禮”相當于古禮中的“納征”,是“六禮”必不可少的一禮。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之一,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本案是一起有關彩禮及離婚時對彩禮如何認定的案件,這種案件在我國廣大地區特別是農村男女離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那么離婚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古代結婚程序中有“六禮”之說。這“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現在所說的“彩禮”相當于古禮中的“納征”,是“六禮”必不可少的一禮。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之一,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本案是一起有關彩禮及離婚時對彩禮如何認定的案件,這種案件在我國廣大地區特別是農村男女離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關于離婚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古代結婚程序中有“六禮”之說。這“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現在所說的“彩禮”相當于古禮中的“納征”,是“六禮”必不可少的一禮。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之一,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本案是一起有關彩禮及離婚時對彩禮如何認定的案件,這種案件在我國廣大地區特別是農村男女離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
一、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指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也曾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該司法解釋中的“結婚時間不長”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page]
二、關于彩禮范圍如何認定問題:
《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范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范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于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三、關于彩禮應當給予返還的情況:
關于返還彩禮以及嫁妝返還糾紛的處理問題是否是一樣呢?關鍵要看相關財產的范圍,要準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適用司法解釋的精神,將返還彩禮的范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對男女雙方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未同居生活的,要準確判定司法解釋規定的“生活困難”的標準,即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的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于男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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