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男方的原因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法律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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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起訴返還嫁妝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屬于彩禮的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后準備的。那么起訴返還嫁妝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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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理論上對于陪嫁物的法律屬性,有觀點認為陪嫁物品屬于彩禮,應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按返還或部分返還或不返還處理;有觀點認為陪嫁物品不屬于彩禮,而是屬于女方個人婚前財產。對女方個人出資購買的物品,女方因購買而取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權。如駁回女方的主張,則陪嫁物系女方的個人財產,依據物權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還原物的權利,顯然與物權法相悖。(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的適用該項規定是適用于婚約財物糾紛還是適用于同居所涉及的財物糾紛,婚姻法解釋二之中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那么關于彩禮陪嫁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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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那么2022年最新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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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所以,就算此時夫妻離婚,結婚彩禮也是不能拿回,不過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有法定情況的可以退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女結婚一年,支付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退還的,這個跟雙方結婚時間長短不存在什么關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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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提出解除婚約,結婚彩禮應該返還。生活一方悔婚提出解除婚約的,要求返還彩禮的實際情況不僅僅有法律中領結婚登記證書和為領結婚的高級證書,是否共同生活等這些問題,比如海涉及到事實婚姻,雙方感情破裂,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要求結婚彩禮返還等。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那么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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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女方撫養孩子男方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撫養關系的變更情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那么約定女方撫養孩子男方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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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辦多了,本律師有時會遇到女方出軌生子被男方發現而導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子女撫養費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男方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兩項權利:要求返還受欺騙期間所支付的撫養費與精神損害賠償。這兩項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本離婚律師在此僅講解第一項權利,即要求返還受欺騙期間所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的計算參考因素。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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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婚先孕男方應該需負法律責任嗎沒有特別的法律責任。如果未婚先孕生下了孩子,男方是否需要負責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要的。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也就是說,如果未婚生子,男方不撫養孩子或者不支付撫養費的話,那么作為女方可以要求其承擔撫養的責任。現實中,未婚先孕生子還會遇到以下問題:1、非婚生子,孩子父親母親應該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那么未婚先孕男方應該需負法律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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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那么2018年最新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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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否則父母無權拿;2、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結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還的;5、彩禮名義上是給女方父母的聘禮,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給女兒自由支配,也都會當做兩人的家用。但是彩禮的支付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是存在結婚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已經支付了彩禮,但是沒有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不能夠隨意返還。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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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婦女權益保護,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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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0月6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經法官主持調解,女方父母返還男方彩禮3.3萬元。今年農歷5月8日,杜女經人介紹,與孫男相識,次日確立婚約關系。相識僅20天后,在媒人的催促下,雙方于農歷5月28日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因杜女未滿法定婚齡,故未領取結婚證。期間,依照當地農村風俗習慣,孫男給付杜女及其父母見面禮、上轎禮等共計4.6萬余元。孰料婚后不滿半月,因雙方年齡差距較大、性格不合,杜女離家出走至今。孫男四處尋找未果后,一紙訴狀訴至法院。那么未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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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商一致之后就可以退婚了,協商不一致就可能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彩禮是否應該退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三、婚姻財產如何約定根據法律的相關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農村男方退婚法律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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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1. 刑事責任: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刑事犯罪,施暴者將會面臨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如果男方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如果男方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女方起訴男方后,男方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2. 民事責任: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受害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施暴者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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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彩禮。如果是男方的原因導致沒結成婚,這個彩禮能不能返還?這個也是跟上述的第二項一樣,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返還的是全部還是一部分,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酌定該返還多少。那么因男方的原因導致無法結婚,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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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親子關系被否定后,可以請求返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咨詢我,幫你解決。
一面錦旗,一份榮譽,一份責任。感謝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們會一如既往地提供專業、全面的法律服務。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