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要離婚哪些條件下不予返還彩禮

導讀:
從上面內容可知,首先,當事人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在收取彩禮后,未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那么,這個附條件的彩禮是應當退還給送禮人的。其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送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收受彩禮人也應當及時退還。那么結婚后要離婚哪些條件下不予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上面內容可知,首先,當事人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在收取彩禮后,未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那么,這個附條件的彩禮是應當退還給送禮人的。其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送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收受彩禮人也應當及時退還。關于結婚后要離婚哪些條件下不予返還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返還財產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無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這種情形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guī)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從上面內容可知,首先,當事人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在收取彩禮后,未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那么,這個附條件的彩禮是應當退還給送禮人的。其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送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收受彩禮人也應當及時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