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婚前彩禮返還的條件

導讀:
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的比例和數額沒有加以規定,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那么結婚后婚前彩禮返還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的比例和數額沒有加以規定,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關于結婚后婚前彩禮返還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應當返還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有兩類: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記為準,而不是以是否舉行結婚儀式為準;雙方結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以上條件的,離婚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難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給付彩禮時發生生活困難的情況,而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況已經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還。
請求返還彩禮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的比例和數額沒有加以規定,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彩禮是依附于婚約而發生的,婚約問題現行法律并沒有加以規范,都是依據當地風俗習慣所進行。婚約的成立、存續期間的來往以及解除等事項都是按照風俗習慣,那么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當然撇不開風俗習慣在其中的作用。當婚約解除,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時,也就應當遵循當地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該項原則是我國婚姻法中關于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適用的一項原則,它體現在是否準予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等方面。婚約彩禮糾紛與離婚糾紛在依附于人身關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過,婚姻糾紛建立在已經存在的夫妻家庭關系,而婚約彩禮糾紛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階段。因此,在處理婚約彩禮糾紛時延續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同時,還有利于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有利于提高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當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需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該原則與誠信原則一樣,與道德規范聯系非常緊密。婚約彩禮糾紛在很大層面上,所能體現的就是道德問題。關于婚約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為準則來約束,雙方發生糾紛,所反映出來的也就是道德問題。因此,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這樣才能體現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