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的彩禮返還條件

導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并不屬于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那么同居后的彩禮返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并不屬于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關于同居后的彩禮返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3、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4、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所以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并不屬于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親戚朋友贈送禮金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也不能算作彩禮。
另外,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于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
有的人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彩禮后,就直接跑路,也無法聯系到任何與其相關的人,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
詐騙罪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對于涉嫌通過訂親騙取彩禮的行為,可以詐騙罪進行起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