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那么同居后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關于同居后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于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