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后“閃離”彩禮當返還

導讀:
男青年小李怎么也沒想到,和自己“結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月說走就走了,不見人影。2008年5月,雙方在外地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小李如愿以償地“迎娶”了小月,但當時兩人并未辦理婚姻登記。為了這場婚姻,小李家林林總總共花費了10萬余元,可小李萬萬沒想到,2009年2月,過門沒多久的“妻子”不辭而別,之后就再也沒有回家。由于沒有法律的束縛,小月走了,小李的“婚姻”也就自動解體了。由于雙方已沒有一起購房的可能,法院審理后即判決小月家返還小李購房款6萬元、彩禮款1萬元。小李和小月的“婚姻”雖然結束了,但是它給小李和小月以及兩個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傷害。那么“閃婚”后“閃離”彩禮當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青年小李怎么也沒想到,和自己“結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月說走就走了,不見人影。2008年5月,雙方在外地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小李如愿以償地“迎娶”了小月,但當時兩人并未辦理婚姻登記。為了這場婚姻,小李家林林總總共花費了10萬余元,可小李萬萬沒想到,2009年2月,過門沒多久的“妻子”不辭而別,之后就再也沒有回家。由于沒有法律的束縛,小月走了,小李的“婚姻”也就自動解體了。由于雙方已沒有一起購房的可能,法院審理后即判決小月家返還小李購房款6萬元、彩禮款1萬元。小李和小月的“婚姻”雖然結束了,但是它給小李和小月以及兩個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傷害。關于“閃婚”后“閃離”彩禮當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青年小李怎么也沒想到,和自己“結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月說走就走了,不見人影。
2007年10月,小李經老家熟人介紹,認識了同在外地打工的家鄉姑娘小月,雙方認識不久就建立了戀愛關系。為和小月姑娘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李按照女方要求向小月交付了6萬元用于婚后購房,此后小李又按女方要求陸陸續續支付了女方父母撫養費、過節費等一系列的彩禮錢。
2008年5月,雙方在外地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小李如愿以償地“迎娶”了小月,但當時兩人并未辦理婚姻登記。
由于兩人婚后在無錫打工并沒有買房,小李婚前交給小月的購房款就一直在小月手中。為了這場婚姻,小李家林林總總共花費了10萬余元,可小李萬萬沒想到,2009年2月,過門沒多久的“妻子”不辭而別,之后就再也沒有回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婚姻。小李雖然和小月舉行了儀式,但由于沒有依法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因此他們所謂的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由于沒有法律的束縛,小月走了,小李的“婚姻”也就自動解體了。為了討個說法,同年8月,小李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為成親花費的10萬余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經查明后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小李為結婚交給小月的6萬元買房款及給女方的彩禮錢,可以要求小月家返還。由于雙方已沒有一起購房的可能,法院審理后即判決小月家返還小李購房款6萬元、彩禮款1萬元。
小李和小月的“婚姻”雖然結束了,但是它給小李和小月以及兩個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傷害。這位法官還提醒說,小李這段短暫的婚姻經歷可以給青年男女,尤其是當下一些年輕的閃婚族帶來這樣一些啟示:
一是要樹立法律意識,依法履行結婚手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必須依法進行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法律強制規定,未經依法登記的婚姻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管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他人,都應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婚姻登記手續。
二是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當前,在農村一些地方還存在借婚姻騙取錢財的現象,有些女青年以結婚為幌子在獲取錢財后閃婚閃離,致使男方人財兩空,苦不堪言。所以在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當對方以結婚為由索取數額較大財物時,當事人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在給付財物時應注意留下證據,如可以請介紹人在場或留下條據,以免上當受騙后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page]
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三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后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屬于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文中小李、小月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