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應否雙倍返還”

導讀:
前言: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應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定金10萬元。即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本案房屋所有人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不予追認,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旨在使受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合同磋商前的狀態。為此,本案原告周某還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那么談談“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應否雙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言: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應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定金10萬元。即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本案房屋所有人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不予追認,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旨在使受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合同磋商前的狀態。為此,本案原告周某還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關于談談“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應否雙倍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言: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應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定金10萬元。
筆者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告在簽訂合同后仍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不予以追認的話,則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應返還因合同收取的款項,原告還可要求被告按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
一,合同的有效與否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本案被告余某不擁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及處分權,其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原告周某與被告余某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此類合同主要包括四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單位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只有在相對人(對方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效,即對單位有約束力;四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在權利人拒絕承認和處分人事后未取得權利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效。本案房屋所有人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不予追認,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對于無權處分人與他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我國新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相對人有權要求無權處分人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所謂締約過失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旨在使受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合同磋商前的狀態。為此,本案原告周某還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外,本案合同的定金數額的約定也違反了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彭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