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范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愿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因此我們在簽定合同時要對違約金作出明確的約定。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那么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范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愿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因此我們在簽定合同時要對違約金作出明確的約定。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關于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范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愿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后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二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賠償。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我們在簽定合同時要對違約金作出明確的約定。尤其是在現在房產市場活躍、漲幅較大時期,購房者最好把違約金約定高一點。這樣不僅對上家是一個約束,同時也使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
定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3、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4、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5、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6、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7、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8、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違約金屬于違約責任,定金則屬于擔保方式,兩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116條對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9、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
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在發生爭議時才能便于執行。
10、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合同中沒有關于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狀況。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