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定金”

導讀:
后兩人因退款問題產生爭議,付德財認為自己付的是定金,劉富貴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其定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付德財的訴訟請求。定金的成立應當在書面文書上寫明“定金”的字樣。定金的作用表現為,當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三定金的數額低于合同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訂金的數額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債權額。四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訂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可適用定金罰原則。那么“訂金”≠“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兩人因退款問題產生爭議,付德財認為自己付的是定金,劉富貴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其定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付德財的訴訟請求。定金的成立應當在書面文書上寫明“定金”的字樣。定金的作用表現為,當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三定金的數額低于合同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訂金的數額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債權額。四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訂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可適用定金罰原則。關于“訂金”≠“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富貴欲轉讓自己的房屋,經協商,他與付德財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付德財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富貴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一處,付德財保證15日內把購房款繳付給劉富貴,同時劉富貴交付房屋。協議簽訂后,付德財預付給劉富貴3000元,劉富貴給付德財出具了一份收據,上面注明“收到付德財定金3000元”。
按約定期限內付德財攜款找到劉富貴,但卻得知劉富貴已將房屋以1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后兩人因退款問題產生爭議,付德財認為自己付的是定金,劉富貴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其定金。劉富貴則認為付德財付的3000元是訂金,是自己筆誤將訂金寫成了“定金”,只同意返還3000元。雙方協商不成,付德財便一紙訴狀將劉富貴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劉富貴雙倍返還定金60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付德財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成立應當在書面文書上寫明“定金”的字樣。定金的作用表現為,當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而它的擔保作用正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
定金與訂金(一般人們常稱之為押金)均屬于金錢擔保范疇,都是當事人一方按約定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適當履行后,都發生返還的法律后果。但它們仍有所不同:一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履行前,具有預先給付的特點;訂金的交付,或與履行主合同同時,或與履行主合同相繼進行,不是預付。二定金擔保的對象是主合同的主給付;訂金擔保的對象往往是合同中的從合同。三定金的數額低于合同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訂金的數額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債權額。四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訂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
“訂金”與“定金”讀音相同,可在法律上卻有重大的區別。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可適用定金罰原則。而訂金卻不具有擔保作用,只具有預付款的作用。即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訂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的是“訂金”,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金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