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

導讀:
“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訂金”的效力是約定的,主要看有無擔保性質的內容。如果對“訂金”的處理沒有約定,則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對“訂金”的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應推定為未約定。因此,如果當事人交付的訂金不是書面形式約定的,不能認定為定金。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交付的訂金即使符合前幾個條件,但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也不能認定為定金。那么“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訂金”的效力是約定的,主要看有無擔保性質的內容。如果對“訂金”的處理沒有約定,則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對“訂金”的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應推定為未約定。因此,如果當事人交付的訂金不是書面形式約定的,不能認定為定金。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交付的訂金即使符合前幾個條件,但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也不能認定為定金。關于“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金”等于“定金”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訂金滿足以下條件(即定金的生效條件)時,訂金等于定金;否則,訂金就是預付款:
1. 性質上,帶有懲罰性質。“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訂金”的效力是約定的,主要看有無擔保性質的內容。定金是當事人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而提供的金錢擔保。如果定金所擔保的合同最終沒有被簽訂或履行,屬于給付定金一方責任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該款;屬于收受定金一方責任的,要雙倍返還該款項。如果房產商與購房者明確約定所交付的訂金是為了擔保其他合同的簽訂或履行,具有懲罰性質,那么可以認定為定金。如果當事人所交付的訂金不具懲罰性質,不是為了擔保其他合同而交付的,那么不能認定為定金。雙方當事人對“訂金”的處理已經約定,應從約定。如果對“訂金”的處理沒有約定,則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對“訂金”的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應推定為未約定。
2. 形式上,定金應當以書面協議約定。這個書面約定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包含在所擔保的合同之中。這是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當事人交付的訂金不是書面形式約定的,不能認定為定金。
3. 時間上,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而非諾成性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已約定而未實際支付是不生效的。
4. 數額上,《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交付的訂金即使符合前幾個條件,但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也不能認定為定金。
總之,當“訂金”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條件時,特別是當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無論是否使用“定金”一詞,都應認定為定金。而當訂金不具備以上幾個條件時,訂金則與定金截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