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非“定金” 雙倍返還無根據

導讀:
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2萬元訂金,購買了由其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簽約日期,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卻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時簽約,已將房屋出讓給第三人,且已辦理了預售登記。毛莉非常生氣,遂將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自己的訂金4萬元。登封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毛莉所持收據上并未注明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訂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訂金”非“定金” 雙倍返還無根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2萬元訂金,購買了由其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簽約日期,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卻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時簽約,已將房屋出讓給第三人,且已辦理了預售登記。毛莉非常生氣,遂將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自己的訂金4萬元。登封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毛莉所持收據上并未注明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訂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訂金”非“定金” 雙倍返還無根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9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訂金糾紛案,因原告毛莉要求雙倍返還訂金4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還原告毛莉訂金2萬元。
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2萬元訂金,購買了由其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簽約日期,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卻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時簽約,已將房屋出讓給第三人,且已辦理了預售登記。毛莉非常生氣,遂將中岳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自己的訂金4萬元。
登封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毛莉所持收據上并未注明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訂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郭叢生 王衛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