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能隨意雙倍返還

導讀:
合同訂立后,xx公司依約交付了5萬元定金,yy公司當即出具了收據。但事過16天,yy公司卻因資金周轉困難,未將5萬元定金返還xx公司。xx公司遂訴請法院要求yy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必須在貨、款交付完畢的三日內返還定金,而yy公司卻在過了16日后仍未返還,已構成違約,當然也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那么定金不能隨意雙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訂立后,xx公司依約交付了5萬元定金,yy公司當即出具了收據。但事過16天,yy公司卻因資金周轉困難,未將5萬元定金返還xx公司。xx公司遂訴請法院要求yy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必須在貨、款交付完畢的三日內返還定金,而yy公司卻在過了16日后仍未返還,已構成違約,當然也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關于定金不能隨意雙倍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
2004年10月7日,yy公司與xx公司訂立了一份電器購銷合同。約定由yy公司供給xx公司價值28萬元的電器;xx公司預付5萬元定金,待yy公司將貨全部交付且xx公司付清貨款后,yy公司應于三日內將5萬元定金交回給xx公司。合同訂立后,xx公司依約交付了5萬元定金,yy公司當即出具了收據。
2004年11月8日,xx公司付清了全部貨款。10日后,yy公司也交付了全部電器。但事過16天,yy公司卻因資金周轉困難,未將5萬元定金返還xx公司。xx公司遂訴請法院要求yy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
審理中就該欠款應由誰支付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必須在貨、款交付完畢的三日內返還定金,而yy公司卻在過了16日后仍未返還,已構成違約,當然也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應雙倍返還,理由是: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法學理論上稱作“定金罰則”,但其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且本案并不與條件吻合:
1、必須有違約行為,這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在定金罰則中卻有著特殊的含義,即“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是指由于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履行不能(又稱為不能履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拒絕履行債務。即除非在當事人事先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定金罰則的適用對象并不包括遲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而本案中,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特殊約定,在主合同已履行的情況下,yy公司未按時返還定金,充其量也只能是說遲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2、必須是合同目的的落空,這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訂立合同肯定有其目的,該目的有且僅有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合同目的落空是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不能實現。本案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直接目的無疑是價值28萬元的電器購銷。而至2004年3月18日,購、銷兩方的直接目的均已實現,也就是說不存在合同目的的落空。更何況,定金的返還屬于該購銷合同的從合同。在于保證主合同的實現,其產生、變更、消滅都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消滅,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3、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而從上述分析得知,本案既不具有構成適用定金罰則的違約行為,也不存在合同目的的落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興國法院 顏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