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定金的返還原則

導讀:
現雙方已經約定如貸款未能辦理成功,則陳某作為買受人可繼續申請貸款,至貸款批準。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陳某已將該定金交付白某,故依照定金罰則,白某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即陳某雙倍返還定金。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便成為懲罰違約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稱為定金罰則。”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處。本案的被告在雙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首付款后,因等不及原告辦理貸款手續時間,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首付款及定金強行打入原告銀行賬戶,意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雙倍定金的返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雙方已經約定如貸款未能辦理成功,則陳某作為買受人可繼續申請貸款,至貸款批準。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陳某已將該定金交付白某,故依照定金罰則,白某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即陳某雙倍返還定金。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便成為懲罰違約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稱為定金罰則。”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處。本案的被告在雙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首付款后,因等不及原告辦理貸款手續時間,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首付款及定金強行打入原告銀行賬戶,意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雙倍定金的返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1日,陳某與白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陳某為買受人,白某為出賣人,房屋價款為70萬元,買受人向興業銀行申辦抵押貸款,如未能獲得貸款批準,則買受人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貸款,至貸款批準。陳某當天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萬元(其中包含定金2萬元)。由于白某出售的房屋存在銀行抵押,需要先辦理該房屋的解押手續才能與陳某進行交易,但在白某辦理解押后,卻通知陳某因其辦理貸款時間過長,不能再等待,并于2009年11月26日未經陳某同意將房屋首付款及定金打入陳某銀行賬戶,意欲解除合同。后陳某與白某進行協商,白某表示將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對于陳某的訴訟請求,白某辯稱,陳某所述部分不屬實。當時中介曾說涉案房屋的解押和辦理貸款兩者是可以同時進行的,并不存在先后順序,且陳某申請的貸款未辦下來,其不可能無限期地等待。故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與白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F雙方已經約定如貸款未能辦理成功,則陳某作為買受人可繼續申請貸款,至貸款批準。因陳某未有故意拖延辦理貸款及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故白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白某以對方辦理貸款時間過長為由,將房款單方面退還原告,明確不履行合同,其行為應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陳某已將該定金交付白某,故依照定金罰則,白某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即陳某雙倍返還定金。
二、分析意見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簽定合同時或合同履行之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擔保合同履行的一種形式。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便成為懲罰違約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稱為定金罰則。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是我國合同違約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方式。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但是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處。但適用定金罰則后,不能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可以由違約方賠償這部分損失,即由違約方給付賠償金。
本案的被告在雙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首付款后,因等不及原告辦理貸款手續時間,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首付款及定金強行打入原告銀行賬戶,意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原、被告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的定金。因此,依照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被告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原告雙倍返還定金。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