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

導讀:
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 汽車銷售商在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約定:消費者取消訂購則沒收定金,而銷售商違約交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一起汽車銷售糾紛案作出判決:上述合同約定無效,銷售商未按合同履約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如第四條約定:“如因甲方(鄭先生)是根據樣車訂購新車的,甲方預付定金后75天內不得取消訂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沒收甲方所交的定金。如在上述期間屆滿仍未到貨,則甲方有權取消訂購,乙方應無條件無息返還甲方所付定金。那么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 汽車銷售商在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約定:消費者取消訂購則沒收定金,而銷售商違約交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一起汽車銷售糾紛案作出判決:上述合同約定無效,銷售商未按合同履約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如第四條約定:“如因甲方(鄭先生)是根據樣車訂購新車的,甲方預付定金后75天內不得取消訂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沒收甲方所交的定金。如在上述期間屆滿仍未到貨,則甲方有權取消訂購,乙方應無條件無息返還甲方所付定金。關于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無效雙倍返還定金
汽車銷售商在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約定:消費者取消訂購則沒收定金,而銷售商違約交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一起汽車銷售糾紛案作出判決:上述合同約定無效,銷售商未按合同履約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
據介紹,去年10月,中山市民鄭先生在市區某豐田4S店(以下簡稱銷售商)看到自己期待已久的豐田“銳志”轎車后,當即表示要購買此型號轎車。但銷售商表示無法提供現貨,鄭先生要等七十五天左右才能提車,不過,如果肯加價,可提前拿車。鄭先生考慮到經濟效益,還是選擇到約定的期限提車。
在簽訂合同時,鄭先生發現銷售商拿出的《購車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有“霸王條款”之嫌。如第四條約定:“如因甲方(鄭先生)是根據樣車訂購新車的,甲方預付定金后75天內不得取消訂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沒收甲方所交的定金。如在上述期間屆滿仍未到貨,則甲方有權取消訂購,乙方應無條件無息返還甲方所付定金?!奔翠N售商違約,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第五條約定:“由于車輛型號……供貨數量等更新較快,且非乙方所能控制……因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訂購車輛供貨時,乙方均不屬于違約,甲方也放棄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乙方不能供貨時,甲方可選擇退回定金或選購其他車輛?!编嵪壬J為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束不對等,有修改的必要,但遭到了拒絕。
因對“銳志”轎車情有獨鐘,鄭先生無奈于當天簽訂了《購車合同》并依約支付了購車定金1萬元。到了約定的75天提車日期,銷售商未按期履約。覺得自己權益受到侵犯的鄭先生通過多次與銷售商協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購車合同及返還雙倍定金2萬元。
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因合同系被告提供,該合同項下的第四、第五條內容,除交車時間可由雙方商定外,有關銷售商無需負擔違約責任等是不能協商的,故認定《購車合同》第四、第五條屬格式條款。因《購車合同》第四、第五條有關銷售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法交車不應負擔違約責任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故應認定為無效。銷售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法交車,已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給原告。并據此判決:雙倍返還消費者定金。
銷售商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山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