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有多少倍返還定金



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是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的。《民法典》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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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是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的。《民法典》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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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其與原合同仍有牽連關系,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與貨款支付之間,也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上有履行之牽連,也應適用同時履行之抗辯權。對合同次要部分的違反,不能作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如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則本方提出對未履約部分有抗辯權應予準許,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辯權,亦稱不完全履行抗辯權。即如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時,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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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6年2月20日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余某辦理房屋交結手續未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江西省南康市法院,要求被告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給付房產證和交付房屋的義務或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由被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并未規定不能履行給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時應認定合同無效。出賣人違約時就應承擔約定責任,并依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依據合同取得的利益也只能是信賴利益,即出賣人所應承擔的只是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能由其承擔違約責任,即本案被告余某所答辯的返還不當利益5萬元,而不是雙倍返還定金的問題。那么收取定金履行不能就應雙倍返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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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由于黃某隨身攜帶資金不夠,當場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過幾天再行支付,張某表示同意。后黃某多次提出讓張某交付花生,但張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定金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且定金數額應按約定計算,故張某應返還黃某2000元;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約定定金為1000元,但黃某實際支付未500元,此時對定金合同作了變更,故張某只需返還黃某1000元。綜上,當張某拒不履行購銷合同時,黃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的定金數額只能是1000元。那么約定與實付不一,拒絕履行時應怎樣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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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9年10月2日,村民張某與黃某簽訂一份花生購銷合同,雙方協商約定,10月30日前由張某向黃某提供花生1000公斤,黃某支付對價4.4元每公斤,黃某應先行支付定金1000元。但由于黃某隨身攜帶資金不夠,當場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過幾天再行支付,張某表示同意。至11月10日,花生市場價格上漲,張某不再履行合同,黃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元,張某表示異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定金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且定金數額應按約定計算,故張某應返還黃某2000元;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約定定金為1000元,但黃某實際支付未500元,此時對定金合同作了變更,故張某只需返還黃某1000元。那么約定支付不一,事后該返還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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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履行地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履行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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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6年2月20日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余某辦理房屋交結手續未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江西省南康市法院,要求被告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給付房產證和交付房屋的義務或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由被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合同無效只能是返還不當利益,故原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不能支持。當事人依據合同取得的利益也只能是信賴利益,即出賣人所應承擔的只是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能由其承擔違約責任,即本案被告余某所答辯的返還不當利益5萬元,而不是雙倍返還定金的問題。那么合同履行不能定金應否雙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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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器公司遂訴請法院要求商場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必須在貨、款交付完畢的三日內返還定金,而商場卻在過了16日后仍未返還,已構成違約,當然也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行為是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中,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特殊約定,在主合同已履行的情況下,商場未按時返還定金,充其量也只能是說遲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那么履行完畢后定金不能雙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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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代理人擅自繼續行駛代理權進行代理行為的,屬無權代理行為,而該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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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合法所謂“雙倍返還定金”罰則,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情況下,水泥廠未按約定將2000元定金返還給王某,構成了違約,看似應該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罰則。主合同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盡管定金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要約、承諾而達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那么合同約定違約定金雙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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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2,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約定或沒有簽訂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的。只要協商達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約定履行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并且雙方因此引起糾紛的,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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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承包合同只有口頭約定怎么辦口頭約定合同履行期限賣方逾期未履行如果買方不想再要貨只想要回現款這樣究竟行不行得通?對于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期限的買方可以與賣方協商補充關于履行期限的內容。如果賣方在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遲延履行并經買方又一次催告后仍然遲延履行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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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未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返還價款、訂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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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實際交易中,買方或服務接受方如果遇到違約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時,應當善加利用后履行抗辯權這一工具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A公司有權利拒絕B公司的履行,并要求返還預付的貨款,也有權從B公司追償損失,后履行抗辯權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而確定的,其原則是讓受損害方在違約方未履行施行擔保或只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擔保的情況下取得未經執行的原權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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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約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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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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