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代理合同可否約定定金

導讀: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代理人擅自繼續行駛代理權進行代理行為的,屬無權代理行為,而該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區域代理合同可否約定定金
簽訂區域代理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在代理合同中約定定金,定金支付后,定金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繼續代理有法律效力嗎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效力待定
通常情況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新委托合同的,雙方的代理關系終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繼續行駛代理權。
代理人擅自繼續行駛代理權進行代理行為的,屬無權代理行為,而該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當被代理人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對人都應該遵循并如約履行;
(2)當被代理人不追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繼續代理行為就是無效的,被代理人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應該由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行為造成損失,代理人要擔責
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造成損失,一般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相應的損失。例如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明顯有損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為某種合法原因導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該無權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認有效,導致相對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被代理人不追認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代理人應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