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約定有數額上限嗎?規(guī)定是怎樣的

導讀:
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后,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那么合同定金約定有數額上限嗎?規(guī)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后,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關于合同定金約定有數額上限嗎?規(guī)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當事人違約時將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就會違背民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現象嚴重存在,結果經常會導致一方不勞而獲暴利,而違約方遭受嚴重的損失,為此有必要對定金的數額加以限制規(guī)定。我國《擔保法》特設第 91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選擇定金的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高于該條規(guī)定的比例,則超過部分無效,應返還給交付定金人。
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后,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況較少,少交的情況出現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對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強制履行。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范圍,對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因此,不論是多交還是少交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就視為定金的數額發(fā)生了變化。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據規(guī)定,如果因購房者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有權不返還定金。如果是由于開發(fā)商乙方的原因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應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另外,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未告知購房者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fā)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于3%;
5、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