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上限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那么合同違約金上限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關于合同違約金上限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損失,顯然大于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由于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