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有權拍賣擔保物有效嗎

導讀:
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一、約定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有權拍賣擔保物有效嗎
1、有效。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五條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有哪些
(一)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2、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3、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
4、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二)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不可分性
1、擔保物部分滅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擔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個部分仍各擔保全部債權。
2、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
3、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值增加的,抵押人、質押人無權請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的價值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質押人的原因減少的,擔保人無義務提供補充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