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導讀:
根據現有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一般選用抵押、質押兩種擔保方式。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合同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抵押權、質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期間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及我國法律,因而是無效的。那么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現有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一般選用抵押、質押兩種擔保方式。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合同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抵押權、質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期間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及我國法律,因而是無效的。關于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中,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仍能得以實現,要求借款人為借款提供擔保。根據現有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一般選用抵押、質押兩種擔保方式。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相對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當事人在相對限制的范圍內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締約的自由。擔保合同當事人根據自身意愿可以約定條款,訂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遵守法律就是對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對限制。在擔保合同中,對質押、抵押擔保物權期間的約定因為違反法律原則、違反法律規定,而失去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第一,抵押權、質權均屬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得由民事權利主體隨意創設或消滅。若抵押權、質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我國《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滅失?!?,第74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第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蓖ㄟ^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質權只因抵押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只因抵押物、質物的滅失而消失。在我國現行物權法律規范中,并無其他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的規定。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期間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及我國法律,因而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