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導讀:
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無效。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無效。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無效。
在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中,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仍能得以實現,要求借款人為借款提供擔保。根據現有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一般選用抵押、質押兩種擔保方式。在擔保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情況,如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種約定是否合法,超出約定的期間申請擔保物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相對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當事人在相對限制的范圍內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締約的自由。擔保合同當事人根據自身意愿可以約定條款,訂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遵守法律就是對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對限制。在擔保合同中,對質押、抵押擔保物權期間的約定因為違反法律原則、違反法律規定,而失去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第一,抵押權、質權均屬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得由民事權利主體隨意創設或消滅。若抵押權、質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我國《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滅失?!钡?4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p>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質權只因抵押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只因抵押物、質物的滅失而消失。在我國現行物權法律規范中,并無其他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的規定。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期間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及我國法律,因而是無效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物權期間的行為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有抵押登記機關在抵押物登記時,要求將抵押權登記為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后必須重新登記或叫續登,否則抵押權消滅?;谏鲜鲈?,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人若因此而受到損失,可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登記機關賠償。
總之,抵押、質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




